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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闹”入刑是否必要?

日期:2018-12-05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只有最高法非常清晰明确宣布这是犯罪,才能使得公众对它有清晰的认识,也使得想殴打驾驶员的人,自己克制自己。
作者|周 洁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网友广泛讨论。公布于众的视频中,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摩擦,最终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江中,同车的13名乘客也不幸遇难,令人唏嘘。

  可没想到,这之后,“车闹”仍不断发生。

  针对车闹频发,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只有最高法非常清晰明确宣布这是犯罪,才能使得公众对它有清晰的认识,也使得想殴打驾驶员的人,自己克制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也对媒体表示,今后有必要完善制度、健全法律。他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

  “车闹”入刑是否必要?“车闹”又该如何量刑?相关问题已成社会热点。


尽快公布代表性判例



  11月28日,山东东平一起司乘冲突案件一审宣判,周某某因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车辆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同月,海南三亚一名男子因脚踹正在开车的司机致车辆撞墙,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海南三亚市中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何艳认为,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他危害了车上乘客、路上行人车辆等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安全。

  记者注意到,两起案件最后都是通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法学副教授马寅翔介绍说,我国《刑法》暂时还没有专门应对车闹的条例,在发生比较严重后果的时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刑法》第114条、115条的兜底条款,因为其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就成了法官处理此类案件常用的罪名。

  所谓兜底条款,就是将所有立法时没有预想到的,具体规定中没有的危害行为,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在重庆万州事件中,如果将责任方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且需要行为人有肇事后逃逸。若无逃逸行为,则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显然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为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实务部门往往会以《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从而出现量刑反制定罪的情况。然而,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达到类似于“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的程度。

  马寅翔向记者强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其特点是犯罪的行为手段和危害结果具有不可控性,但在车闹的案例中,手段上是否可控这一点还存在争论,因此并不是所有车闹都适用于该罪名。”

  马寅翔指出,我国在交通类犯罪出现重大后果时,往往偏向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这是因为我国立法对过失类犯罪规定的刑罚总体上是偏轻的。

  在我们的邻国日本,曾发生司机开吊车时癫痫病发作,导致6名儿童死亡的事件,在日本《刑法》中,“机动车驾驶过失致死伤罪”的罪名,最高只有7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用刑期有20年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来判有一定的难度。为此,日本在2013年启动立法,制定了单行刑法《机动车驾驶致人死伤行为处罚法》,将机动车驾驶过失致死伤罪的法定刑上调,最高可达15年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中交通类犯罪的处罚范围较为狭窄,只有两个主要罪名,即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但两罪的法定刑都不是很高。因此,对于胡云腾大法官提出的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建议,马寅翔认为有其积极作用。“在《刑法》中增设一些具体的罪名,比如妨害安全驾驶罪,能够让公众认识到这是一种犯罪,从而控制自己的行为。” 马寅翔告诉记者,“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对于车闹当事人的量刑参考危险驾驶罪,最高拘役六个月,并不算重,更多的是希望起到一种预防的效果。

  不过,马寅翔也指出,增设一个罪名需要启动相应的程序,涉及人力物力财力,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目前的《刑法》中,针对“车闹”的行为也有其他罪名可以为其定性,比如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些条款,或者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毁坏财物等罪名。马寅翔表示,在这方面,我们或许可以借鉴日本立法的做法,以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另外,针对“车闹”的行为,马寅翔认为我们也可以通过公布一些有代表性的判例,使得公众产生这个意识,也给今后类似案件设立“标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适用于“车闹”的其他罪名予以关注等。“在各种司乘矛盾的案例中,纠纷都源于一些小的摩擦,这其实牵涉到的是社会环境、教育、道德判断的内容,《刑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应该冲在社会治理的前沿,相反,它是社会的底线——当其他法律无法再调解时,才是《刑法》介入的时机。”


不能只考察损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大数据显示,在公交车行驶中的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乘客各类攻击司机的行为占到了54.72%,抢夺车辆操纵装置占到了27.36%。面对纠纷,约三成案件的司机选择了避让,超五成案件出现车辆撞击其它车辆、行人、道旁物体或剧烈摇晃等危险情况,仅20%的案件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作为“车闹”事件的当事双方,一旦造成重大不良后果,驾驶员和乘客究竟谁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一般情况下,乘客和司机抢夺方向盘,乘客的责任更大一些,即认为司机之后实施的各种行为和结果均由乘客来承担。”马寅翔表示,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发生殴打或者抢夺方向盘事件,情节不重的话,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罚款,严重的话可能会参照《刑法》进行惩处。当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这并非法律的真空地带。

  就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来看,不少网友都认为,无理取闹的乘客刘某是罪魁祸首,如果没有她的不依不饶,这起灾难根本不会发生,“因为她的错过一站,让15个人错过了一生。”

  不过针对这起事件,马寅翔有不同的看法。分析录像内容,他认为乘客和司机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她并没有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司机主动打了一圈方向盘后回盘幅度较小,存在主观猛打方向盘的可能。另外一点则是,在这起事件中,司机作为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着公司,有确保乘客的安全的义务,发生冲突后,他可以选择靠边停车,而不是带着情绪继续开车。如果司机不顾全车乘客安全,以致危险发生,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闹”的危害并不亚于“医闹”,因此,不少专家都指出,“车闹”量刑要细化定罪量刑标准,在高速公路、桥梁等路段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从重处罚。还有专家提出,要建设全国出行征信系统,把乘客的各种不安全行为列入个人征信记录,将有过危险行为的乘客列为危险人物,通过限行、禁行对相关乘客予以规制,起到警示作用。“如果缺乏详细的判定和处罚标准,或者力度过轻,会造成这类现象违法成本很低,不仅不能形成社会警示效应,还会导致一些人无视法律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朱涛强调。

  在“车闹”事件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机“维权”往往要以激烈乃至惨烈的代价,才能保障自己不受干扰、有尊严地安全驾驶,因为往往在驾驶过程中出现车辆失控肇事或伤害,才会引起重视。

  马寅翔告诉记者,此类事故中,判定的标准并非只有后果。“根据当时发生的具体情况分析行为,判定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为之等,在量刑上都会有不同。”乘客的“施暴”无论是否造成重大伤害,都可以追究违法乘客的责任。因此,公交司机的肩上有整车乘客的安全,遇到类似的事情,一定要保持理智,可以寻求其他乘客的帮助,或者在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以及车辆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关好车门,第一时间报警。

  张柱庭教授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有些地方说必须有后果才能定罪,有些地方说没有后果也要入罪,出现了同类问题处理不一的情况。“本来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却把它认定为是民事纠纷,而且可能认定为互有责任的民事纠纷,表面上是维稳、化解矛盾,但传导出来的信号,是降低了对公共安全的保护。”

  一位参与过类似案件审理的基层法官表示,判断被告人行为的危险性时,不能只考察其行为带来的损害结果,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也不代表案发时公共安全没有处在危险状态中。其实,万州事件发生前,类似问题已屡见不鲜,但全社会关注度还不高,相关单位也没有做好相应工作,造成一些司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法律只是底线


  重庆万州公交车的坠江,似乎没能阻止“车闹”的继续发生,过去1个月,抢夺方向盘、辱骂司机等行为依旧常常见诸报端。但是,对于“车闹”的处置,不论是司机、乘客还是警察,都已经越来越成熟。

  在天津,一辆658路公交车因为超车被拦下辱骂,一位老人立刻挡在车门处阻止对方上车,并让司机别生气,快开走;在东北,一位男子和司机因为琐事争吵,还打了司机一拳,引起了大家的愤怒,司机靠边停车后,全车乘客将该男子撵下了车……

  在以前,因为种种原因,许多人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于一些冲突,能避则避,免得惹祸上身,“路见不平一声吼”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事实上,如果公交车发生“车闹”,车上的乘客如果愿意挺身而出制止“车闹”乘客,这是乘客的权力,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参考坠江事件此类会引发严重后果的事件,这时候有乘客挺身而出,法律上会判定乘客是正当防卫。”同时,马寅翔也向记者强调,如果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等情况,目前责任认定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制止“车闹”等违法的行为,绝对是正当的。因此,无过当防卫是否适用于此类情况,也可以开展相应的研究。“这是对防卫过当的一种例外规定,立法之初就是为了充分鼓励公民打消顾虑,勇于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也是为了预防犯罪。但“人的内心总是潜伏着兽性,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被激发出来了。”在马寅翔看来,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法律之外,我们仍需要通过各种措施来预防犯罪。

  法律专家们普遍认为,预防“车闹”,公交部门还应当从完善设施(加装隔离门、一键报警等)、配备安全员、加强对公交司机的心理疏导与应急培训等方面入手。

  交通运输部日前也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据相关报道,目前南京、北京、西安、武汉、长沙等多个城市已推出或计划为公交车司机装上防护栏,保障驾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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