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不让小错毁一生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自2006年实施以来,仅于2012 年进行过一次文字内容的简单调整 ,此次修订是近 20 年来的首次系统性全面修订,被法律界誉为“20年来最大变革”。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近20年,社会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网络暴力、公共安全风险等新问题频发,原有的法律规定已无法满足解决这些社会矛盾的需求。同时,刑法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也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相应的衔接,以填补不构成犯罪但需治安行政处罚的空白。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条文从119条增加到144条,旨在应对新时代社会治安管理新挑战,增加了对大量新型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同时加强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实现社会治理理念从惩戒到治理的转型革新。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引发了公众的热烈反响,尤其是新增的正当防卫条款、细化未成年人处罚规则,并引入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等条文,更是普遍关注的焦点。《新民周刊》采访了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和专家,对这些焦点条文进行了解读与分析。
上图:《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次修订是近 20 年来的首次系统性全面修订。
正当防卫条款避免 “和稀泥”
多年前山东淄博张女士案曾引发广泛关注。山东淄博某饭店老板张女士被醉酒男子殴打后还手,最初被认定为互殴,经过四年维权才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 这一规定被许多人称为 “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正当防卫”。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胡裕岭向《新民周刊》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治安管理理念上的重大变化。过去,在治安管理实践中,对于双方动手的治安违法行为,往往采取 “各打五十大板” 的处理方式,更强调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而现在新增的这一条款,更加强调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彰显了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理念,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大成律师事务所荆亚斌律师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也指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明确,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此前,刑法中虽早已规定了正当防卫,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一直没有相关规定,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只要双方都动手且造成伤害,就会被认定为互殴,双方都要承担行政处罚。这使得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因害怕被认定为互殴而不敢还手。
荆亚斌表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了这样的规定,与刑法第二十条以及 2020 年通过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相呼应,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做到了与刑法、民法的衔接,构建起了一个更加完善的正当防卫法律体系,公安在执法过程中会更加谨慎,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行为性质,避免 “和稀泥” 式的执法。
不过,胡裕岭也提醒,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表述虽然与刑法相对接,但仍保留了一定的尺度,强调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并且采取的行为要具有合理性,并非简单的还击或报复。
未成年人违法严重也能拘留
上图:《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次修订是近 20 年来的首次系统性全面修订。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相关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更是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反响。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次修订中,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调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在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故意利用这一规定,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对此反应强烈。因此,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
胡裕岭指出,这一调整既加强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也体现出强化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是惩处与保护的平衡,并且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荆亚斌也提到,原来对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其违法情节多么严重,都无法进行处罚,导致一些不良少年肆意妄为,而现在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行政拘留,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加强了对他们的管制手段 。
此外,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在多个方面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在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时,如果其父母或监护人不能到场,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学校代表到场;对一些已满16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其和监护人有权进行听证 ,这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重视 。
在治理学生欺凌方面,明确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的,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荆亚斌认为,这强化了学校的监管义务和责任,有利于形成治理合力,共同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
“封存”制度不让小错误终身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被荆亚斌视为是我国在治安管理领域的一次重要创新。该制度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荆亚斌表示,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行政处罚记录对人们工作、就业、生活的影响,引导人们人心向善,恢复个人的正常生活轨迹 。
胡裕岭表示,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有了治安违法记录后,可能会给违法人贴上 “治安违法” 的标签,这既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对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防治,同时还会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产生负面影响。他指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探索,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求。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2023 年,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年均超 800 万起 ,涉及人数庞大,其中多数是轻微违法。这些治安违法记录往往会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诸多限制,如在升学、考公、求职、评优晋级等方面,甚至还会对其亲属产生连带影响。例如,18 岁的安徽男孩小阳因动手打人被处以治安拘留,此后在征兵和应聘酒店服务员时,均因治安违法记录而被拒绝 ;陕西一位农民因治安拘留 5 天的处罚,导致女儿在教师考试中无法通过政审。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消除这些负面效应。它采用 “封存为原则、查询为例外” 的设计,既避免了违法记录被不当披露,保障了个人权利 ;同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进行查询,满足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在保障个人权利与保护社会安全之间实现了价值平衡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使许多有过轻微治安违法记录的人放下包袱,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歧视,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实现衔接,执法仍有挑战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以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胡裕岭提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监察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进行了有效的衔接。例如,在高空抛物、校园欺凌、出售个人信息等问题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相互配合,形成了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梯度治理。对于一些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由刑法进行惩处。
荆亚斌也指出,在宠物伤人事件中,不仅涉及民事侵权赔偿,还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实现了行政处罚法与民法的衔接。在未成年人处罚问题上,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衔接,形成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全方位治理体系。
当然,新修订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胡裕岭认为,在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时,虽然法律有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仍然具有一定难度。这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利益的衡量、损害的破坏程度、防护人员的防护力度和主观动机等。
在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方面,荆亚斌表示,虽然法律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可以执行行政拘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以及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 等情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标准。同时,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如何确保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也是执法部门需要面对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专家们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胡裕岭建议,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新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通过案例指导等方式,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荆亚斌则认为,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解决治安管理中的问题。记者|刘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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