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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改编影视剧背后的版权江湖

日期:2026-01-13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从传统影视作品到当下如火如荼发展的短剧领域,未经许可改编剧本、歪曲篡改原作核心立意、直接抄袭剧情架构、肆意魔改人物设定等乱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频发,既暴露出我国影视行业创作人才的严重匮乏,也折射出整个产业生态中普遍存在的急功近利心态,这个问题并非靠法律能解决的。”
撰稿|周 洁


  网文小说改编影视剧,向来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有人是爆款频出的幸运儿,比如“晋江言情大神”之一的顾漫,出一部爆一部,近日播出的《骄阳似我》口碑不赖,数据也不断走高;但有运气没那么好的,尽管原著是热门IP,改编成影视剧却不尽如人意,比如以魔幻题材著称的晋江大神尾鱼,刚刚收官的《枭起青壤》叫好不叫座,除了《司藤》成为了小而美的爆款,其余《玉昭令》《三线轮洄》《西出玉门》《七根心简》表现均不佳。

  事实上,在网文拥抱影视的过程中,改编到要公开道歉的也不少见,甚至还有对簿公堂的案例,而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上图:《骄阳似我》的剧照。


小说魔改,锅该谁背?


  近日正在播出的《哑舍》,因存在不尊重原著过度改编等问题,引发大批书迷观众不满。该剧编剧吴沚默通过社交平台发布长文致歉,文中解释,剧版在情节与人物设定上进行了重新构建,初衷是希望以“平行宇宙”的概念呈现一个独立于原著的故事世界。编剧还强调,所有创作调整均由编剧团队主导,演员仅负责演绎角色,呼吁观众理性看待,勿将情绪迁怒于演职人员。

  然而,这一致歉回应并未平息争议,不少忠实读者指出,剧方在宣传阶段高度依赖原著IP影响力吸引关注,播出后却以“平行宇宙”为由切割与原作的关系,此举被视为对粉丝情感的消耗甚至二次伤害。

  近年来,随着原创剧本创作乏力,网络文学逐渐成为影视改编挖掘新故事的核心蓝海。但《哑舍》的这场争论也折射出改编作品的普遍困境。有观点认为依托IP就必须尊重文本基础,要保留原著精髓;也有观点认为影视化不必完全拘泥于原作。

  的确,从“文字世界”到“视听世界”的转换,不仅仅是简单的照搬,而是艺术的再创作,但这个过程中的改变并不总是令人乐见。

  此前,尾鱼曾在微博发表长文,称“除了《司藤》,其他的改编剧本送到我手里的,我都表示了强烈反对,这种反对不是基于过审,而是基于人设和故事逻辑的”。紫金陈随后也声援尾鱼,表示“剧情不行的话第一责任人肯定是编剧,第二是导演和制片”。

  其实,尾鱼的原创作品并不多,在晋江上的收藏数也不算特别大,但她的作品热度却久居不下,甚至还有“悬疑天后”的称号。这主要源于她的创作杂糅了奇幻、悬疑、爱情等多个风格,在娇妻遍地的晋江形成了差异化竞争,尤其是智慧与美丽并存的大女主叙事,甚至影响了此后言情界的女主塑造。

  不过,尾鱼IP的改编难度也是肉眼可见的。宏大的世界观、波谲云诡的奇幻设定放在文字中可以由读者自行进行天马行空的想象,但变成影视剧却是分分钟都要燃烧经费,投入大也就罢了,可视化的呈现是否能达到观众的预期同样是个未知数。再加上尾鱼的大女主到了影视剧里,能力总是被削弱,而这恰恰是原著粉们尤为看重的一点。

  那么法律上究竟如何界定“魔改”?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陈斌寅律师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指出,“合理改动”指的是为了适应影视媒介特点而进行的调整,如将文字转化为视觉形象、调整叙事节奏等,前提是不改变原作的“核心思想、情感、人物本质特征”。反之,如果改动导致原作“核心”被曲解或导致作者或作品声誉受损,即构成“歪曲篡改”。

  “魔改”之所以引发作者强烈抵触,是因为它往往触及作品的核心表达要素,如世界观、人物设定与互动逻辑被大幅修改,原作的思想情感便被架空,甚至被替换为另一种价值导向。“这已不是改编,而是借用IP进行二次创作,却未尊重原作的创作初衷。”陈斌寅说。

  不过界定“魔改”并非易事。陈斌寅提到,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两种判断标准:一是“作者声誉是否受损”;二是“作品同一性是否受损”。以2016年《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的制作人、编剧一案为例,作者认为改编后的电影与原作品相差甚远,电影《九层妖塔》的上映、传播对自己及其作品的社会评价都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以“电影未对原著造成负面评价”为由未支持作者诉求,而二审则以“作品同一性受损”标准,认定改编在情节、人物设定上已“脱离原著框架”,构成侵权。

上图:《九层妖塔》海报。


  不同的IP在风格类型、受众群体与粉丝基础等方面各有差异,很难为IP改编设定一套通用的成功标准。事实上,不尊重原著疯狂魔改也并非不能成功,比如库布里克在拍摄《闪灵》时就将史蒂芬金的原著改到面目全非,但不影响《闪灵》成为恐怖电影史中的经典;《甄嬛传》则在原著的基础上进行了拔高和精简,将宫斗改成了正剧,多年后依然让人津津乐道。“在实践中,任何法律裁定都有酌定的空间,如果作者在签署改编合同时能够提前约定好改编形式、媒介、改编审核机制与作者参与权等细节,设置违约解除条款等,这对于作者会是最好的保护。”陈斌寅说。


IP改编的深层困境


  网文影视化过程中,顾漫可以说是发挥稳定。有人总结她的成功经验,原因之一正是她参与了编剧,将原著小说的精髓极大限度地保留了下来,满足了原著党的期待;另一个原因是顾漫的每次改编都与时俱进地迎合了当下的影视剧市场以及观众的审美。

  然而,影视剧的创作毕竟不同于小说,电视剧《父母爱情》的编剧刘静也是原著小说的作者,据她回忆,《父母爱情》的诞生可谓相当崎岖,当时姜文看中这部小说想改编成电影,花了5万元买下版权,结果因为不满意刘静的电影剧本没了下文;后来倪萍和丈夫杨亚洲也看上了《父母爱情》,想拍成电视剧,最终也因为剧本问题最终搁置。直到后来又碰到了有心人,又找来有经验的剧本编辑保驾护航,这才终于有了这部温暖观众的好剧。

  刘静的创作经历也说明,影视的编剧和小说文字的创作很不相同,因此很多时候,影视剧的编剧是团队创作,而这也会牵涉到署名问题。《芈月传》堪称典型案例。

  2015年4月,蒋胜男将电视剧《芈月传》片头署名为“总编剧”的王小平和《芈月传》制作方花儿影视以侵害编剧署名权为由诉至法院并索赔1元。此案历时5年,经历了一审蒋胜男败诉、二审蒋胜男上诉被驳回、再审请求被驳回之后终于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蒋胜男原先供改编的《芈月传》小说原著原本只有7000多字,只是大纲而已,后期剧方又聘请他人进行多次修改,《芈月传》最终敲定剧本是多位编剧共同的劳动成果。法院认为,将总修改者王小平署名总编剧合情合理,而蒋胜男也享有“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原创编剧”头衔,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葛蔓律师在影视剧改编领域深耕多年,曾参与多起著作权纠纷。她告诉《新民周刊》,影视剧改编自小说时,著作权归属可能会涉及三层核心主体:1. 原小说著作权一般归原作者所有;2. 改编后的剧本著作权需根据“委托创作”或“合作创作”性质确定;3. 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为避免归属不清或署名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事先把相关情况尽可能约定清楚。

  有时候IP采购合同会要求作者转让“全部改编权”及“后续开发权利”,葛蔓表示,这对著作权人来说是最容易踩坑的部分。“什么叫全部,是不是包括所有可能或者未来出现的形式?不仅仅指电影、电视剧,无法穷举导致范围不明确,在实际使用时可能会被对方扩大解释。”葛蔓强调,若要签署此类授权协议,务必要在合同中明确改编的形式、媒介、地域范围、时间期限。“后续开发指改编后的作品再进行二次改编,比如电影改编成游戏或者电视剧改编成漫画等,这时候原作者有没有权利参与?都要提前明确权利归属。也要保留违约解除条款,原作一旦被歪曲篡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改编权等。”

上图:《少年的你》剧照。


  原著小说陷抄袭争议影响影视剧口碑的也不乏案例。比如电影《少年的你》上映之前,原著小说就受到了读者的口诛笔伐,他们表示小说的所有情节、逻辑等都复刻东野圭吾《嫌疑人X的现身》,人物设定则和《白夜行》一样。此外,玖月晞《亲爱的阿基米德》被指融梗抄袭名著《夏洛特》;《一座城,在等你》(改编为《我的人间烟火》)被指与《我只害怕我爱你》中的设定相似。尔后2024年,作者祖占起诉玖月晞作品《小南风》侵犯《越过时间拥抱你》著作权一案一审胜诉,《小南风》被要求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并且要求玖月晞向祖占赔款,再次让玖月晞抄袭相关话题顶上热搜。

  不少网友认为,当原著涉嫌抄袭时,由此改编的影视作品也要为此担责,演员也应该避雷这样的项目。然而《花千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甄嬛传》等作品都曾深陷抄袭风波,但在业内人的认知中,小说是小说,影视剧是影视剧,有了“改编”二字,就有许多可说的空间。比如根据玖月晞《小南风》改编的《微暗之火》,虽然《小南风》被认定为抄袭,但判决中并未涉及《微暗之火》。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和人口学院讲师储卉娟在《说书人与梦工厂》一书中指出,在“持续更新是唯一生命线”的网文江湖,如果不走高度类型化、模式化的“套路”,没有谁能够多年保持高频的更新速度。某一类型的世界观设定等也会被所有创作者吸收、借鉴,因此网文的“抄袭”边界比传统文学类型更为模糊。

  网文这样的特质也给IP改编埋下了不定时炸弹。对此,葛蔓有着长期且深入的思考,她对《新民周刊》表示,影视行业历来就是争议不断,“从传统影视作品到当下如火如荼发展的短剧领域,未经许可改编剧本、歪曲篡改原作核心立意、直接抄袭剧情架构、肆意魔改人物设定等乱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频发,既暴露出我国影视行业创作人才的严重匮乏,也折射出整个产业生态中普遍存在的急功近利心态,这个问题并非靠法律能解决的”。

  在她看来,尽管我国不断完善的版权法律法规为影视创作划定了底线,但实际执行中仍面临取证难、判定标准模糊等困境,部分侵权行为往往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要彻底改变这个行业乱象,远非一日之功。

  网文与影视的联姻,缔造了繁荣的IP盛世,也照见了版权江湖的幽深。可以想见的是,争议不会停歇,正如改编不会止步。记者|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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