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构成家庭成员”?双方都不领情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反家庭暴力(适用虐待罪)的一组案例,受到了“男”“女”两方一致的误解。
先举例子,刑法规定,暴力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用构成轻伤),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打了正在执行任务的辅警,能不能定这个罪?如果不能,那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以后执法对象都会去打辅警。所以,司法实践中会把辅警“推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反过来说,辅警能不能拿着判决,要求自己入编呢?
是不是觉得哪里卡bug了?
最高检的这个典型案例也是如此,刑法规定:虐待罪的受害对象必须是“家庭成员”。但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长期同居,其中一方利用共同生活的机会,不断地殴打、虐待侮辱,导致另一方自伤自残,司法机关推定这样的同居关系构成家庭成员,从而适用“虐待罪”。
“同居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成员”,是在适用刑法虐待罪时才能使用的,不是说:同居就是家庭成员关系,更不是一些自媒体故意演绎出来的“同居5年之后就可以分共同财产”。
我以为举了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大家都能够明白。但是,我还是低估“身份政治”的执拗。一边坚信这是“小仙女侵蚀法律圈”的结果;另一边也不领情,并不认可扩大虐待罪的适用范围,反问:暴力行为为什么有家庭内外之分?打人应适用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本身就是为家暴(男)的“减刑”?
为什么会有虐待罪?因为很多虐待行为不构成轻伤,没有办法适用故意伤害罪啊!打得重的,当然可以追究;打得不重的,尤其像“北大包丽自杀案”那样,被告人长期精神摧残、侮辱导致被害人自杀的,没有办法追究故意伤害罪,就得适用虐待罪。
但是,男性和女性都觉得这些法律政策背后是对方那个性别的人在“使坏”,祭出了“父权”“爹味”“小仙女”等名头,互相攻击。双方争得不可开交,但是在方法论上却是出奇的一致,就是坚信:应该以男女性别来划线,以“她有问题”回应“她权利”的申索,以“他的毛病”嘲弄“他权利”。绕开了真问题,避开了理性方案,纠缠在他与她的概念中。
事实上,很多问题不是性别的问题,性别叙事打开了潘多拉魔盒,看似解构带来的大彻大悟、灵光乍现,其实是以正义油彩涂抹了诡辩,让成熟的叙事支离破碎。经过社交媒体的表达极化、组织聚化、内容劣化之后,性别撕裂已经成为当下尴尬的现实。
性别叙事的解构,带来的是舆论场一片废墟,没有构建什么,却毁了很多。撰稿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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