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处死叫“吓死”
阅读提示:应将不伤害无辜的功能放在第一位,所谓宁错放一千,不错判一人。
洪 流
曾经有个黑色笑话,讲在刑场上对某罪犯用枪决执行死刑——随着指挥员一声令下,执行者扣动扳机,却听咔哒一声,原来是颗臭子儿;再下令,又是咔哒一声的臭子儿,如是反复三次,最后罪犯回过头哭着对执行者说:大哥要不你掐死我算了,这样太吓人了。
福建的念斌就曾几乎被这样“吓死”: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由此开始了漫长的“假枪毙”历程,到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无罪并释放念斌止,其间念斌先后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判处死刑。即便这样,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又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
相关承办警官、检察官和法官这样揪住念斌不放肯定是有原因的。其中最重要的,我们可以假定为法律人最朴素最原始的责任感——把凶手绳之以法。
由于客观世界的不可逆性,要把每个案件中的真凶都绳之以法并不容易,在这个以证据还原真相的过程中自然就会有谬误发生。问题在于,法律给了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多长期限去排除谬误发现真相?
答案可以是,一万年。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审判决后可以上诉抗诉,经由二审判决后法律文书发生效力(案子也可以不经上诉抗诉直接生效);但另一方面,由于法条存在空档,当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案件看法有分歧,或者大家都不想招谁惹谁时,两家人就经常踢皮球。比如念斌案,一审法院为了平息被害人的怒火,可以判决念斌死刑,反正还有二审法院在上面顶着呢,而福建高院同样也不愿去捏这烫手的山芋,发回给福州中院重新审理,如是反复多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这样一审二审法院踢皮球的方式进行了制约,但作为中国特色的再审制度依然存在。根据再审制度,如果条件具备,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是可以再翻案的,至于提起再审的时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随着时光流逝,发现真凶的机会越来越渺茫,但再审制度的存在,仍然给了追求无限正义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们满满信心,这也是平潭县公安局敢于再次立案侦查念斌并拒绝给其办理护照的法理所在。如果念斌是真凶,那么平潭县公安局就完全是理想正义的化身。问题在于,再审制度的存在以及平潭县公安局的做法,已经侵害到现代法律制度予以保护的公民正当的人身权——被法院宣告无罪的人却连护照也无法办理,仍然生活在被“吓死”的阴影中,这个无罪判决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是正义的。
进入21世纪,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除了具备实现实体正义这一功能外,还应具备保障人权的功能,简言之,刑事诉讼制度在追凶的过程中不能伤害到无辜者。追凶与保障不伤害无辜两大功能发生冲突时,应将不伤害无辜的功能放在第一位,所谓宁错放一千,不错判一人。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也是现代社会的文明特征。
平潭县公安局对念斌穷追不舍的做法还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所有正义的实现都是有成本的,当司法成本有限时,理智的司法者应该考虑司法成本投入产出比的问题。比起对八年多前迟迟未破的刑案穷追不舍,也许破获新近发生的其他案件对于社会治安的意义更大,更能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再审制度的荒谬之处在于:这个制度本来是为了帮助发现真相,维护司法尊严,追求实体正义而设定的,可一旦操作起来,却导致诉讼成本增加,破坏司法尊严,侵害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权利。这一制度好比汽车上的加装奢侈件,无甚用处,华而不实,徒增成本,只是为了博一个好脸面和漂亮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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