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的性权利
阅读提示:只要不伤害或不超出他人意愿伤害他人的身体或利益,是否就可以不受限制地享受性爱的愉悦?
洪 流
《五十度灰》在国外取得了很好的票房,该片在国内虽未公映,但借网络时代的福音,国内网友也有机会一睹为快。性爱属于很私人的范畴,采用何种方式去享受快感本属个人的权利,但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享乐的边界可以无限延伸吗?
以性虐为例,虽然性虐的实施者和接受者通常都是双方自愿,但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生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方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以对方自愿之理由免责。由是看出,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性权利时,一个最起码的前提就是不得违背他人意愿,第二个前提就是不得伤害或超出他人意愿伤害到他人的身体或利益。正常的性爱如此,非正常的性虐也一样。
那么只要不伤害或不超出他人意愿伤害他人的身体或利益,是否就可以不受限制地享受性爱的愉悦?
现实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刑法规制性行为和性活动的犯罪散见于分则各章中,比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卖淫类犯罪、重婚罪等。这当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由于侵犯他人的自由意志和身体,当然应受惩戒;重婚犯罪侵犯了婚姻家庭制度,也具备被罚之立法基础;卖淫类犯罪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对于组织者、管理者和容留者予以处罚也符合社会秩序管理要求。但对于聚众淫乱罪,其立法基础在当今提倡个人自由意志以及尊重人权的大环境下,已越来越被侵蚀,该罪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废除。
学法律的都知道老刑法中有一个“流氓罪”,该罪包罗万象,是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在上世纪80年代,不少人就因为婚外的性行为被处以“流氓罪”。笔者一个从高院退休的老同事曾告诉我,在那时候,如果一个小伙子谈恋爱时和女孩子发生性关系,谈一个睡一个不算犯罪,但如果谈几个睡几个,就可能被判处“流氓罪”。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大家的性观念发生了变化,过时的“流氓罪”在新刑法中被废除,但其中的一些行为仍保留下来换了罪名,比如聚众淫乱的行为就仍被界定为犯罪。
聚众淫乱,是指三人以上共同从事性活动的行为,其在实践中多表现为隐秘的性聚会和换妻活动。从聚众淫乱罪的刑法章节设置看,其侵犯的是“公共管理秩序”,根据各法学院校教材的主流观点,其侵犯的是“公共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但对于聚众淫乱的行为究竟侵犯了何种“管理秩序”,大都语焉不详,如果从罪名的客观表现看,该罪所隐含的意义在于“正常的性活动该发生在两人之间,三人以上的性行为就违反了‘公共管理秩序’”;至于“公序良俗”,则观点纷乱复杂,有认为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有认为是中国传统道德价值,等等,不一而足。
如果说两个人的性行为符合正常的 “公共管理秩序”,那么这种秩序管理的依据是什么?性行为本来就是个人很私密的权利,聚众性行为参与者大多自愿,且在这样的活动中并无受害者,这样的行为到底侵犯了什么样的“公共管理秩序”?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曾说:“任何人无权将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强加于其他人,除非行为有害于他人的良好生存,行为不能被禁止。对个人行为的权力控制常常导致不公正的出现。”在过去很多年,同性恋在中国经历了犯罪化、非犯罪化、病理化、去病理化的过程,随着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认识,虽然同性婚姻仍未被允许,但已被相当的社会公众认为其既非犯罪,也非有病,而只是或先天而生或后天养成的性选择而已。与同性恋相类似的“聚众淫乱”行为(公开的除外),也应该走向非犯罪化。
在人生观价值观多元化的时代,对于性的权利,我们也该不禁止多元化。今天我们在为上世纪的“流氓罪”冒冷汗,再过二十年,我们的后代还会为我们今天的“聚众淫乱罪”冒冷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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