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下黄马甲就够了吗?
阅读提示:薄熙来案,还有刘志军案、房祖名案等名人案,被告们都是穿着正常的服装出庭受审。
洪 流
美式律政剧中,刑事律师在开庭前告诉自己的当事人该如何穿戴才能博得陪审团的好印象,中国的观众会想当然地以为国内的开庭也是这样。
其实大不一样。
最高法院2月4日发布的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第三条中有这样的内容:“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条规定,其实是以最高法院司法文件的方式,对过去各地法院常见的做法画上了一个句号。
黄马甲、剃光头和戴手铐,是过去中国庭审时被告的标准形象。但如果电视观众和法庭旁听者再细心一点,就会发现在最高法院出台《意见》之前,并非所有的案件被告人都穿黄马甲或囚服出庭受审。比如对庭审进行直播的薄熙来案,还有刘志军案、房祖名案等名人案,被告们都是穿着正常的服装出庭受审,发型也保持着平时的发型。可见在之前的被异化的权利里,也存在着不平等。最高法院的《意见》,既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同时也消除了原来不平等中的不平等。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则。穿黄马甲、剃光头、戴手铐,以这样的形象出庭受审,甚至于在嫌疑人刚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就让其在媒体面前承认有罪痛哭流涕,其实都是一种贴标签和贬损嫌疑人人格的做法,也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
既然先推定被告人和嫌疑人无罪,那么在不妨碍司法机关正常侦查的前提下,嫌疑人在被羁押时是否可以享受一些基本的做人的权利呢?比如在羁押场所定时的运动、阅读、收看电视、保证基本的睡眠空间、和家人通信乃至会见。要知道,在法院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往往有很长的被羁押期,短的三五个月,长的一两年,有的积案甚至达到十年八年的。
联合国1957年发布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了被羁押人享有接触家庭成员的权利内容。关于接触家庭成员的权利,包括被羁押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通知其近亲属有关羁押的原因和地点,有权要求会见自己的近亲属,有权与自己的亲友通信,有权与自己的亲友保持一定联系等项内容。这些内容已构成国际刑事司法人权的组成部分,在许多国家刑事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保障。在我国有关的法规中,也规定了一些名义上的权利,比如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则专门针对被关押的外国人有允许会见近亲属的规定。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的被羁押人的很多基本权利却得不到保证。根据笔者的经验,国内的看守所建设和管理,更多地侧重于对被羁押人员的人身监管,而对于那些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生存要求,则往往都忽略不计。有的看守所平时基本上是没有运动时间的;没有书可供阅读或者很少;没有电视的收看或者收看必须定时定频道;不少看守所房间人满为患,嫌疑人在大通铺上睡觉翻身都困难,一旦气候变化就容易引发疾病迅速传染;至于在被羁押期间与家人通信和会见,那几乎是不可能的,通常的做法是等到判决生效后,他们的亲属才被允许会见。
更为让人困惑的是,同样都是犯罪嫌疑人,有些地方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却有很大区别。司法实践中,外国籍人员只要提出要求会见近亲属和领事官员往往都会得到满足,而中国籍的人员要想见一见自己的亲人,那比登天还难。
黄马甲现在可以脱了,但要真正保障被告和嫌疑人的人权,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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